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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交往中的稱呼:
在國際交往中,稱呼包括一般尊稱和特殊尊稱兩大類。
根據尊稱的禮儀規范,在國際交往中,一般對成年男子,不論是已婚的或未婚的,都稱“先生”(Mister);對于已婚女子稱“夫人”(Misterss);對于未婚女子稱“小姐”(Miss);對不了解婚姻狀況的女子稱“小姐”;對已婚的和未婚的女子都可以稱“女士”(Madame)。對教會神職人員,我國一般均統稱“先生”。
在使用“先生”、“小姐”、“夫人”等稱謂時,可以加上姓氏或姓名,如“約翰·泰勒先生”、“戴維斯小姐”、“伊利莎白·格蘭夫人”、等,也可以加上職務、職稱,如“市長先生”、“校長女士”等。對醫生、教授、律師以及博士學位的人士,可單獨稱“醫生”、“教授”、“博士”等。如“彼得博士”;也可加先生,如“法官先生”。
特殊尊稱是對君主制國家的貴族和王室成員的尊稱。在國際交往中,一般部長以上的官員按國家情況稱“閣下”;但是美國、德國、墨西哥等國則不稱“閣下”而稱“先生”;在歐美,對王室中地位最高的一位初次見面都稱“陛下”;對王室成員及其配偶均可稱“殿下”或“閣下”;對有爵位的人,稱爵位,包括“公爵、侯爵、伯爵、子爵、男爵”,也可稱“先生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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